目前分類:╚ 藥品食品法規宣導 (2)

瀏覽方式: 標題列表 簡短摘要

考量客觀環境、相關法令的變遷,原「食品廣告標示詞句涉及虛偽、誇張或醫藥效能之認定表」已不敷使用,故食品藥物管理局參考美、日等國管理情形,彙集衛生單位、業界、學界等各方意見,訂定「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並自101年9月28日公告生效。

「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主要修訂重點含括: 一、增列業者常誤用之違規例句,如: 化瘀、纖體(瘦身)。二、刪除與健康食品13項保健功效意義相近之通常可使用之例句(減少疲勞感、延年益壽)與過於誇大之用語(青春永駐、青春源頭、使小便順暢)。三、增列「一般營養素可敘述之生理功能例句」,並將此項目用語口語化。

為修訂「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食品藥物管理局綜合各縣市衛生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新聞局(現文化部)、各傳播媒體公協會、各食品業者及進出口貿易公協會所提供之相關意見,透過「健康食品申請與審查作業改進方案座談會議」與營養界專家學者研議認定表之修訂,並召開2次「食品廣告標示審查諮議會」邀集不同領域之專家學者,廣泛討論修訂內容。

「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相關資料如下,或可至食品藥物管理局網站查詢或下載http://www.fda.gov.tw/TC/siteContent.aspx?sid=1691

 

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101年9月28日署授食字第1013000020號令發布)

文章標籤

用藥達人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網路是時下多數人選擇消費的新興交易途徑,民眾在網路架設虛擬店面或透過網路交易平台、部落格販售商品,除了一般日常家用品,許多人會將個人或親友購買的醫藥用品,常見醫療器材如:血壓計、血糖機、保險套、拋棄式隱形眼鏡、痘痘貼等,而藥品如:小花眼藥水、解熱鎮痛劑、中藥四物湯等上網販售,這樣的行為已經違反規定,輕者裁處罰鍰,重者(販售不法藥物如:偽、劣、禁藥)將被移送法辦!

行政院衛生署目前尚未核准網路虛擬通路販售藥品或醫療器材,如有違規販售或廣告者,經查證屬實,依據藥事法規定,最高可處新台幣500萬元之罰鍰,若所販售之醫藥用品係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者,甚至已觸犯刑罰。

提雲林縣衛生局醒您!如有購買醫藥用品之需求,仍須至領有藥局(商)許可執照之實體通路營業處所,如藥局、醫療器材行等處購買,除有專業醫療人員諮詢與指導外,也能掌握產品來源,此外亦可透過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的「藥物許可證資料查詢系統」,查詢產品詳細內容以確認產品合法性,切勿購買來源不明之藥物。網路不得販售藥品及醫療器材,以免觸法遭罰,損人又害己。 

文章標籤

用藥達人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2)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