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不可以。
依據「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權益保障辦法」第4條規定,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各類就學、就業所訂之招生(募)簡章或契約、活動等規定,不得以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為唯一理由,排除感染者接受教育、應考試及受僱之權利或予其他任何不公平之限制。若學校或雇主於簡章或契約中有載明限制感染者入學或就業等限制,感染者可向當地衛生局檢舉,由衛生局令其改善,或逕行依法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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