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否。
一般日常生活並無傳染愛滋病毒給其他人之風險,且依據「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權益保障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社會福利或護理機構不得以其為感染者為唯一理由,拒絕提供服務。」,故長期照護中心不得拒收愛滋病毒感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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