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否。相關執行建議如下:
(1) 依據「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15條第4項規定,如醫護人員發生針扎事件,仍應經當事人同意及諮詢程序,才能抽取其血液進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檢查。
(2) 請醫護人員於服務病患時,應依醫療機構所訂定之感染管制標準作業流程,並落實全面性防護措施,若發生針扎事件,可參照疾病管制局制定之「尖銳物扎傷處理流程」辦理,並經醫師瞭解扎傷之狀況及血液交流情形後評估處置方式。由於該來源檢驗結果如為陰性反應,仍有可能處於空窗期,故來源者之血液檢查僅為綜合判斷之一環,被扎傷者是否須服藥,仍應由感染科醫師依照病人之病情、病史及扎傷程度來做判斷。
(3) 透過溝通及衛教方式,請當事人協助配合,亦應瞭解其是否有感染之風險行為,以排除處於空窗期階段,避免錯失預防性投藥時機,方能有效預防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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