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不可以。
依據「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14項規定:「主管機關、醫事機構、醫事人員及其他因業務知悉感染者之姓名及病歷等相關資料者,除依法律規定或基於防治需要外,對於該項資料,不得洩漏。」。故感染者之姓名及病歷等相關資料,不需告訴警察或消防機關。

衛生署疾病管制局-愛滋虛擬博物館 http://www.cdc.gov.tw/mp.asp?mp=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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