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15條第1項第5款規定,有接受愛滋病毒檢查之必要對象共有9項,包括:
(1)意圖營利與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及相對人(即嫖客或從事性交易者);
(2)毒品施打、吸食或販賣者;
(3)查獲三人以上有吸食毒品之藥物濫用性派對參加者;
(4)性病患者;
(5)矯正機關收容人;
(6)外籍勞工;
(7)役男;
(8)義務役預備軍官及預備士官、常備兵;
(9)嬰兒其生母查無孕期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檢查報告或診治醫師認為有檢查必要者。

延伸閱讀
【愛滋病】愛滋病藥物治療,用藥介紹,副作用與注意事項-用藥達人

相關網站
【衛生署疾病管制局-愛滋虛擬博物館】

arrow
arrow

    用藥達人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