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 愛滋病(AIDS)與用藥 (70)

瀏覽方式: 標題列表 簡短摘要
A:否。
一般日常生活並無傳染愛滋病毒給其他人之風險,且依據「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權益保障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社會福利或護理機構不得以其為感染者為唯一理由,拒絕提供服務。」,故長期照護中心不得拒收愛滋病毒感染者。

延伸閱讀
【愛滋病】愛滋病藥物治療,用藥介紹,副作用與注意事項-用藥達人

相關網站

文章標籤

用藥達人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依據「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當有捐血、器官移植等情形時,醫事人員不須經當事人同意及諮詢程序,均應事先實施愛滋病毒檢驗。

延伸閱讀
【愛滋病】愛滋病藥物治療,用藥介紹,副作用與注意事項-用藥達人

相關網站
【衛生署疾病管制局-愛滋虛擬博物館】

文章標籤

用藥達人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依據「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0及11條規定,勞工應接受之健康檢查項目,未包含愛滋病毒檢查。如雇主或醫事機構欲增列愛滋病毒檢查項目,仍應經當事人同意方可進行,並由醫事人員提供篩檢前後諮詢,且醫療機構只能將檢查結果告知當事人,不得通知雇主、學校或其他相關單位或人員,另,雇主亦不得要求員工繳交愛滋病毒檢驗報告,以保障民眾權益及隱私。

延伸閱讀
【愛滋病】愛滋病藥物治療,用藥介紹,副作用與注意事項-用藥達人

相關網站
【衛生署疾病管制局-愛滋虛擬博物館】

文章標籤

用藥達人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A:是。
依據「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21條規定,明知自己為感染者,隱瞞而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或有共用針具、稀釋液或容器等之施打行為,致傳染於人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亦罰之。

延伸閱讀 【愛滋病】愛滋病藥物治療,用藥介紹,副作用與注意事項-用藥達人

相關網站 【衛生署疾病管制局-愛滋虛擬博物館】


文章標籤

用藥達人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依據「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20條規定,受本國籍配偶傳染或於本國醫療過程中感染及我國無戶籍國民有二親等內之親屬於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得以書面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覆。

延伸閱讀 【愛滋病】愛滋病藥物治療,用藥介紹,副作用與注意事項-用藥達人

相關網站 【衛生署疾病管制局-愛滋虛擬博物館】


文章標籤

用藥達人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A:是。
依據「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15條第4項規定:「醫事人員除因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外,應經當事人同意及諮詢程序,始得抽取當事人血液進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檢查。」。故醫事人員進行愛滋病毒篩檢時,應需經當事人同意及諮詢程序,才能抽血檢驗。

延伸閱讀 【愛滋病】愛滋病藥物治療,用藥介紹,副作用與注意事項-用藥達人

相關網站 【衛生署疾病管制局-愛滋虛擬博物館】


文章標籤

用藥達人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A:否。
醫療院所於辦理各類健康檢查時,如包括愛滋病毒檢驗,其檢查結果應主動告知當事人,不得任意通知雇主、學校或其他相關單位及人員,以保障民眾就學、就醫、就業權益及個人隱私,而對於陽性個案,亦應依法進行通報。違反者,依「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23條第1項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延伸閱讀 【愛滋病】愛滋病藥物治療,用藥介紹,副作用與注意事項-用藥達人

相關網站 【衛生署疾病管制局-愛滋虛擬博物館】


文章標籤

用藥達人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A:否。相關執行建議如下:
(1) 依據「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15條第4項規定,如醫護人員發生針扎事件,仍應經當事人同意及諮詢程序,才能抽取其血液進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檢查。
(2) 請醫護人員於服務病患時,應依醫療機構所訂定之感染管制標準作業流程,並落實全面性防護措施,若發生針扎事件,可參照疾病管制局制定之「尖銳物扎傷處理流程」辦理,並經醫師瞭解扎傷之狀況及血液交流情形後評估處置方式。由於該來源檢驗結果如為陰性反應,仍有可能處於空窗期,故來源者之血液檢查僅為綜合判斷之一環,被扎傷者是否須服藥,仍應由感染科醫師依照病人之病情、病史及扎傷程度來做判斷。
(3) 透過溝通及衛教方式,請當事人協助配合,亦應瞭解其是否有感染之風險行為,以排除處於空窗期階段,避免錯失預防性投藥時機,方能有效預防感染。

延伸閱讀 【愛滋病】愛滋病藥物治療,用藥介紹,副作用與注意事項-用藥達人

文章標籤

用藥達人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A:不可以。
依據「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14項規定:「主管機關、醫事機構、醫事人員及其他因業務知悉感染者之姓名及病歷等相關資料者,除依法律規定或基於防治需要外,對於該項資料,不得洩漏。」。故感染者之姓名及病歷等相關資料,不需告訴警察或消防機關。

衛生署疾病管制局-愛滋虛擬博物館 http://www.cdc.gov.tw/mp.asp?mp=220

延伸閱讀 【愛滋病】愛滋病藥物治療,用藥介紹,副作用與注意事項-用藥達人

相關網站 【衛生署疾病管制局-愛滋虛擬博物館】

文章標籤

用藥達人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依據「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15條第1項第5款規定,有接受愛滋病毒檢查之必要對象共有9項,包括:
(1)意圖營利與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及相對人(即嫖客或從事性交易者);
(2)毒品施打、吸食或販賣者;
(3)查獲三人以上有吸食毒品之藥物濫用性派對參加者;
(4)性病患者;

文章標籤

用藥達人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